(2016)苏058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姜耀中,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徐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陈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杨锦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姜国梁,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杨锦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姜国梁,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姜耀中。被执行人曹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视听公司)、张家港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合视听公司)、姜耀中、曹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红叶视听公司应归还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汇票垫款7629762.81元、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25340元,承担诉讼费用95754元。世纪联合视听公司、姜耀中、曹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5年3月5日,红叶视听公司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签发1280万元承兑汇票以及借款360万元。到期后,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扣划了季恒元存单512万元及红叶视听公司银行存款50237.18元,剩余欠款红叶视听公司未归还,引发本案纠纷。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红叶视听公司、世纪联合视听公司等相关企业的破产清算,依据法律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577560.9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因本院已立案受理红叶视听公司、世纪联合视听公司等相关企业的破产清算,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家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