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韩希有与郑春梅等人、舒兰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希有,郑春梅,郑春雷,郑春巍,郑春伟,郑春宏,郑春钰,舒兰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希有,男,1960年6月14日生,汉族,舒兰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工程处经理,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杨玉君,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春梅,女,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春雷,女,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春巍,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春伟,女,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春宏,女,1976年5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春钰,女,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述六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月明,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六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学全,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舒兰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黄福利,总经理。原审第三人:舒兰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李玉华,经理。上诉人韩希有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希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君,被上诉人郑春梅、郑春巍、郑春伟、郑春宏、郑春钰及六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月明、魏学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舒兰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舒兰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083元,退还上诉人韩希有。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郝 奇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柴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