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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曹朝萍与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朝萍,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曹朝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吉彬。本院在执行曹朝萍申请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北劳人仲字(2014)第8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