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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任长军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长军,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31号原告:任长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农民。原告任长军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