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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莫缨、刘凤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缨,刘凤英,吕官宝,陈敏余,陈俊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5刑初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缨,女,1969年5月27日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广西陆川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逮捕。被告人刘凤英,女,1969年9月9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西陆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逮捕。被告人吕官宝,男,1975年12月26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陆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逮捕。被告人陈敏余,女,1968年1月8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西陆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逮捕。被告人陈俊平,女,1969年3月16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西陆川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4月1日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逮捕。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6]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伙同李海生、“老三”、“小英”经预谋后,携带枸杞根、干海星等物品,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农贸市场内,谎称干海星是名贵药材“五爪金龙”,可以治疗风湿病、高血压等疾病,骗取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2、2016年9月6日9时许,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伙同李海生、“老三”经预谋后,携带枸杞根、干海星等物品,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菜市场内,采用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俊平诈骗数额较大,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吕官宝、莫缨辩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自愿买卖中草药的行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伙同李海生、“老三”、“小英”(均姓名不详,系四被告人交代,在逃)经事先预谋后,携带枸杞根、干海星等物品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农贸市场内,由被告人莫缨、刘凤英、陈敏余及“小英”四名女子两两分为一组做媒子,故意大声聊天宣称购买到了能治疗好风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中草药,吸引被害人许某的注意,被害人许某便向被告人莫缨等人打听哪里有这种中草药卖,被告人莫缨等人遂带被害人许某到李海生及老某。尔后,又将被害人许某引至在附近等候的被告人吕官宝处,被告人吕官宝自称为陈医生骗取被害人许某的信任,对被害人许某谎称要以名贵药材“五爪金龙”搭配刚才购买的中草药才能药到病除,又将被害人许某带到卖李海生及老三处,谎称干海星就是能根治疾病的名贵药材“五爪金龙”,唆使被害人许某购买,骗取被害人许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及李海生、“老三”、“小英”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其余赃款用于共同开支,赃款均已挥霍。2、2016年9月6日9时许,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伙同李海生、“老三”经事先预谋后,携带枸杞根、干海星等物品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菜市场内,由被告人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两两分为一组做媒子,被告人吕官宝假扮陈医生,李海生、“老三”负责卖中草药或望风,采用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及李海生、“老三”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其余赃款用于共同开支,赃款均已挥霍。综上所述,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参与诈骗作案二起,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俊平参与诈骗作案一起,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元。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吕官宝处扣押了用于诈骗的枸杞根切片一袋、干海星一袋。证实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有:1、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的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情况说明,证实因犯罪嫌疑人人数多、路途遥远,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未提解犯罪嫌疑人到北海市辨认作案地点的情况;五被告人所使用的五菱牌小汽车未涉案,已发还车主池有敏的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4、被告人吕官宝的供述,被告人吕官宝在公安机关供述称我们陆川博白一带好多都出外地搞“五爪金龙”卖药骗钱,大家都懂得这样,因为手头紧没钱花就商量一起到柳州骗钱高价卖“五爪金龙”搞钱,当时大家都同意一起去做。一般我们开车到了菜市就分开行事,莫缨、陈敏余、刘凤英、陈俊平、“小英”几个女的两两配合做媒子随机找身体不好的老年人搭话,骗老年人过来买草药,李海生、“老三”两个男的一个人拿着黑袋子等着被骗的人找上门来买草药,一个人在附近望风,看看有没有人发现盯梢,我一般假扮医生,骗取老年人进一步信任,讲其所买的草药要加上一味珍稀的“五爪金龙”才能把高血压、风湿病之类根除,然后又一起骗老年人回头来高价购买所谓的“五爪金龙”。我妹一共骗了两次,一次是2016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9点左右,我和莫缨、陈敏余、刘凤英、李海生、“老三”、“小英”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农贸市场卖草药给一个中年妇女得了两万元;一次是2016年9月6日早上9点多,我和莫缨、陈敏余、刘凤英、陈俊平、李海生、“老三”在北海市贵州路菜市卖草药给一个五六十岁的妇女得了一万元。5、被告人莫缨的供述,被告人莫缨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当时大家都没有钱用了,我们在一起打麻将的时候商量好出去诈骗找点钱用。我们第一次诈骗是2016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8、9点左右,我和“阿妹”(指被告人陈敏余)、“小英”、刘凤英、李海生、“阿七”(指被告人吕官宝)、“阿三”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农贸市场里诈骗50多岁的中年妇女,骗得20000元;第二次是2016年9月初的一天早上9点多,我和“阿妹”、“阿平”(指被告人陈俊平)、刘凤英、李海生、“阿七”、“阿三”在北海市贵州路菜市里诈骗一个50多岁的中年妇女得了10000元。我们女的两两配对,分两组负责物色下手对象,然后做媒子与受害者搭讪,让对方相信“黄狗头”、“仙人果”这些普通的中草药有神奇的功效,负责假扮医生的“阿七”会骗对方还要搭配“五爪金龙”才能把病根治,李海生或者“阿三”负责卖药或者望风,负责卖药的谎称“五爪金龙”是国家禁止买卖的珍贵保护物种,最后以高价把“五爪金龙”卖给对方骗钱。6、被告人刘凤英的供述,称我们之前就认识,在一起打牌的时候“阿三”和我们说家里没有钱了,说知道有拿假草药骗人家钱的方法,叫我们一起去骗钱,我们几个人一起到玉林的一个批发市场里,由“阿缨”(指被告人莫缨)出钱买到了我们骗钱用的草药原料“黄狗头”和干海星。2016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9点左右,我、“阿缨”、“阿七”、“阿敏”(指被告人陈敏余)、李海生、“阿三”、“小良”一起去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农贸市场里,我和“阿敏”一组、“阿缨”和“小良”一组搭档,我们一人扮演家里面有病人要买药治病的,一人扮演说知道哪里有卖药的地方,选好目标后就上去搭话,故意说药效很好给对方听,对方听到后就想买,我们就带被害人去某。买完后,“阿七”就以医生的身份出现,和我们还有被害人说这个草药要搭配能包治百病的神药“五爪金龙”才能根治,然后带被害人去“阿三”那里买,“五爪金龙”我们是卖一万块钱一两,被害人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阿三”就叫被害人带他回家要钱,我们剩下的人在后面远远跟着,后来我们在路边等,他们去哪里拿钱我们不懂,半个小时后“阿三”回来说骗得两万元。2016年农历8月15前五六天,我们在北海市一个菜市内用同样的手法又骗得了一万元,这次“小良”没有参加,“阿平”参加了。7、被告人陈敏余的供述,称2016年5月初,我、刘凤英、“小梁”、“阿奇”(指被告人吕官宝)、“阿缨”、“阿三”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农贸市场诈骗一个中年妇女得了两万元钱。我和刘凤英搭配一组,“小梁”和“阿缨”搭配一组,我们分别扮演医婆和病患,专门负责吸引目标注意和目标搭讪,目标上钩后,先诱骗对方买便宜的“黄狗头”,然后“阿奇”负责扮演医生骗对方要搭配“五爪金龙”才能把病治好,继续诱骗对方到“阿三”那里以高价购买廉价海星。2016年9月5、6日这样的早上,我们在北海市贵州路菜市以相同手法骗了一个中年妇女一万元钱,这次“小梁”没有参加,“阿平”参加了。8、被告人陈俊平的供述,称2016年9月份的一天早上,“阿缨”提出去北海卖药诈骗,大家就决定一起去。我们一共7个人,除了我之外还有刘凤英、“阿缨”、陈敏余、“阿七”、“阿三”、李海生。到了北海一个菜市后,李海生就拿着药摆摊,我和“阿缨”就在药摊旁讨论这药怎么怎么好,一会儿就有一个50多岁的阿姨过来问我和“阿缨”这药有什么用,我们告诉她说对腰痛好,叫她买来吃,之后我们还说如果配上“五爪金龙”来吃会有奇效,劝她买,这时候其他人也围上来附和说“五爪金龙”搭配着吃确实很好,但就是贵,告诉她李海生那里有卖,之后那位阿姨就给李海生一万元买了一两。我们得钱后马上收摊坐车回陆川,在车上把骗得的一万元平均分了。9、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许某、朱某的报案陈述材料,证实其被他人以虚构草药疗效、高价卖廉价草药的方式,分别骗取了人民币20000元和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五被告人均辨认出诈骗所使用的枸杞根、干海星;被告人吕官宝辨认出被告人刘凤英、陈俊平、陈敏余及被害人许某、朱某;被告人莫缨辨认出被告人吕官宝、刘凤英、陈俊平、陈敏余及被害人许某、朱某;被告人刘凤英辨认出被告人陈俊平、陈敏余、莫缨、吕官宝及被害人朱某;被告人陈敏余辨认出被告人莫缨、刘凤英、陈俊平、吕官宝及被害人朱某;被告人陈俊平辨认出被告人刘凤英、莫缨、陈敏余、吕官宝及被害人朱某;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均能辨认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农贸市场系其诈骗作案的地点;被害人许某辨认出被告人吕官宝、莫缨。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官宝处扣押了其用于诈骗的枸杞根切片一袋、干海星一袋。12、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俊平的前科情况。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吕官宝的亲属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许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300元给被害人朱某;被告人陈敏余的亲属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许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300元给被害人朱某;被告人陈俊平的亲属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3400元给被害人朱某。(均暂存于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数额巨大,被告人陈俊平诈骗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吕官宝、莫缨认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自愿买卖中草药的行为的辩解,经查,五被告人相互分工配合,分别扮演媒子、医生等角色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虚构干海星是能根治风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名贵药材“五爪金龙”,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高额药价。被告人吕官宝、莫缨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非自愿买卖的正常市场交易,二被告人的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俊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官宝、陈敏余、陈俊平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朱某的经济损失,可以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吕官宝、莫缨、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吕官宝、刘凤英、陈敏余、陈俊平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凤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吕官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陈敏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陈俊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吕官宝的亲属代其交到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13300元、被告人陈敏余的亲属代其交到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13300元、被告人陈俊平的亲属代其交到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34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依法退赔其中的人民币20000元给被害人许某、退赔其中的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朱某。七、作案工具枸杞根一袋、干海星一袋,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吕 哲人民陪审员 曾兴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