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德顺与赵学生、赵学明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顺,赵学生,赵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顺,女,193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学德,男。被执行人:赵学生,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赵学明,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德顺与被执行人赵学生、赵学明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赵学生2200元,转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执67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