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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德顺与赵学生、赵学明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顺,赵学生,赵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顺,女,193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学德,男。被执行人:赵学生,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赵学明,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德顺与被执行人赵学生、赵学明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赵学生2200元,转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执67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