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郑国民、郑国香与周军、大冶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民,郑国香,周军,大冶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55号原告郑国民。原告郑国香。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军。被告大冶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大冶市还地桥镇屏山村。法定代表人胡红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地址: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负责人陈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重阳、韩静,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民、郑国香诉被告周军、大冶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民、郑国香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民、郑国香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民、郑国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郑国民、郑国香承担。审判员 吴永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