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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张某贤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贤,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793号原告张某贤,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贤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贤负担。审判员  陈文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文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