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张某贤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贤,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793号原告张某贤,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贤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贤负担。审判员 陈文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文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