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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市建伟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喜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平度市建伟建材有限公司,李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建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8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伟,经理。被执行人李喜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建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6元,被执行人李喜波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