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遵国与王雷、甘正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遵国,王雷,甘正沅,唐利,甘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胡遵国,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王雷,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甘正沅,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唐利,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甘桂英,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胡遵国诉被执行人王雷、甘正沅、唐利、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为被执行人甘正沅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甘正沅所有的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甘正沅予以保管,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私自处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祥军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3月16日地点:执行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徐同海、审判员水从忠、审判员李昭平书记员:夏祥军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胡遵国诉被执行人王雷、甘正沅、唐利、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今天我们来评议一下申请执行人胡遵国诉被执行人王雷、甘正沅、唐利、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李:简要介绍案情(内容略)。本院查明: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为被执行人甘正沅所有。据此,建议查封被执行人甘正沅所有的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水:根据案情,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徐:根据案情,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查封被执行人甘正沅所有的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甘正沅予以保管,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私自处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521执163号车辆管理所:申请执行人胡遵国诉被执行人王雷、甘正沅、唐利、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本院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本院裁定查封了执行人甘正沅所有的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甘正沅所有的皖E×××××号、皖E×××××号小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2016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二○一六年三月日联系人: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李昭平联系电话:0555-65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