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200号原告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兵,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未按时交清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