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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94号原告:陈某,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