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2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雷与黄健、周玉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雷,黄健,周玉翠,黄远佞,陈伟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2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雷。被执行人黄健。被执行人周玉翠。被执行人黄远佞。被执行人陈伟姚。申请执行人朱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健、周玉翠、黄远佞、陈伟姚支付其借款本金251000元及利息,以及其垫付的诉讼费2000元、保全费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远佞、陈伟姚的工资账户,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黄健、周玉翠、黄远佞、陈伟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雷借款本金251000元及利息,以及垫付的诉讼费2000元、保全费600元,由被执行人黄健自2016年3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不低于2500元,至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朱雷同意暂将被执行人黄远佞、陈伟姚工资账户解除冻结,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