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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牛绍路与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文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绍路,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文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388号原告:牛绍路。被告: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文质。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绍路与被告河北科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文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绍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