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民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石可诉刘漫丽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可,刘漫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桐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石可,男,1971年3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浩、吴正军,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漫丽,女,1979年5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可诉被告刘漫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可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可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