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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聂必双与黎远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必双,黎远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508号原告聂必双,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发源、毛燕(系一般授权),巫山县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黎远保,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必双与被告黎远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聂必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必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聂必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必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已交纳),由原告聂必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明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