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钟谦武与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谦武,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钟谦武,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杨云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新华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董桂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钟谦武与被执行人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谦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20156)鲁0212执1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