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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财林、宁海县西店美嘉电器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财林,宁海县西店美嘉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016-1号申请执行人:董财林,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西店美嘉电器厂。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海洋村海张组。经营者:孙权辉,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董财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海县西店美嘉电器厂在(2016)浙0226执101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西店美嘉电器厂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