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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永群与丁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群,丁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348号原告王永群,女,生于1973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许其翔,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其红,女,生于1993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群与被告丁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永群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