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319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华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格西路15号5幢(自编01室)。法定代表人:李雪华。被保全人: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4918356-6。法定代表人:李明飞。案外人: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睦路15号2幢(自编03号车间)。法定代表人:李雪芬。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华发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华发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9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华发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江门市富兴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粤J18**挂、粤J×××××、粤J×××××的车辆。二、在人民币99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荣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诗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