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大连三星国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连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三星国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大连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26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三星国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良,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静,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山,系经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线索时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倪生军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