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王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樊,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沈王燕。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王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沈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8052.28元、利息1559.29元(计算至2015年4月10日),以及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记卡领用合约》继续计算)。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沈王燕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沈王燕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11.57元,执行费为55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沈王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沈王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确认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执行线索。经本院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本院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