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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恒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恒彩,杨伟伟,杨恒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恒彩,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伟伟,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恒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恒彩、杨伟伟、杨恒连借款合同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