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伯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02号罪犯郑伯虎,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伯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5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以(2007)德刑执字第10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09年5月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6月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郑伯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伯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伯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伯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