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雷素梅与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素梅,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雷素梅。被执行人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雷松权,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雷素梅与被执行人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遂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遂劳仲案字(2013)第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素梅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雷素梅工伤赔偿款545048.22元。现被执行人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已以物抵债给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省遂昌县东源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相关信息反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雷素梅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伟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