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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恩德与柯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德,柯乐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729号原告:陈恩德。被告:柯乐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德诉被告柯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恩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恩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