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恩德与柯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德,柯乐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729号原告:陈恩德。被告:柯乐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德诉被告柯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恩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恩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