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荣,陈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海大道432-434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3937-4。法定代表人颜昶昶。被执行人苏荣,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英英,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荣、陈英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4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荣、陈英英支付代偿款本金28418.3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荣所有的浙J×××××号莲花牌小型轿车一辆,但因下落不明,一时难以处理。同时本院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荣、陈英英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苏荣、陈英英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苏荣、陈英英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86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