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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高志伟与丁言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志伟,丁言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47号申请人高志伟,男,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丁言磊,男,1979年5月27日生,住济阳县。申请人高志伟因不当得利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丁言磊在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耿支行账号为某号的存款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言磊在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耿支行账号为某的存款9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