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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振见与王玉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见,王玉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607号原告徐振见。被告王玉文。原告徐振见诉被告王玉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徐振见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