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帅诉张兴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张兴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107号原告张帅被告张兴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诉被告张兴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帅撤回起诉。诉讼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