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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栗小芳与徐生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271号原告栗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昭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