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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贾云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云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119号罪犯贾云积,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1)官刑二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云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以(2011)昆刑终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九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8129号裁定书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贾云积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云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积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贾云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云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