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时长姐与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长姐,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657号原告:时长姐,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唐坤,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长姐诉被告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长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坤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时长姐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坤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虞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