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业珍与卞仰武、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业珍,卞仰武,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王本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民初1418号原告:刘业珍,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李长久,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卞仰武,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管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友,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杨,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刘业珍诉被告卞仰武、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王本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由审判员曹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业珍及委托代理人李长久、被告卞仰武、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艳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本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业珍诉称:2015年4月12日1时40分左右,被告卞仰武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在巢湖路至周谷堆××市场附近与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认定被告卞仰武负全责,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系被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9148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卞仰武辩称:原告部分诉请内容与保险公司核赔的数额不符。我为原告垫付3100元,保险公司支付了10000元,我有收条。被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事故责任无异议;原告部分诉请过高;事故车辆所有人是被告王本杨,挂靠在我公司经营,卞仰武是王本杨雇佣的驾驶员,本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要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我司不承担诉讼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无异议;原告部分诉请过高请核减:误工费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的工资来计算,原告系农业户口,伤残赔偿金应按照9916元/年计算,不予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元,事故后我公司垫付10000元,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30万元,但没有购买不计免赔,故应当扣除20%免赔率,我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王本杨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1时40分左右,被告卞仰武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在合肥市巢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周谷堆××市场附近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行驶的原告刘业珍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碰,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卞仰武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任。原告因车祸致胸腰背部疼痛,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8802.88元,卞仰武垫付31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10000元,2016年1月18日,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认定,原告损伤的后遗症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告的土地已被征收,其次子卫守庆生于2007年5月12日。另查,被告卞仰武驾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为被告王本杨所有,挂靠在被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运输,卞仰武系王本杨的雇佣驾驶员,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未投保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公证书、住院病员修改申请表、病历、出院小结、报告单、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鉴定意见及发票、户口本,被告卞仰武提供的收条及原告、到庭被告陈述的内容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卞仰武未遵守交通规则,造成原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卞仰武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卞仰武系王本杨雇佣的驾驶员,故相应的责任应由雇主承担。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本杨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运输,故应由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申请的陪床费应计算在护理费中。原告的土地已被征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18802.88元(医疗费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被侵害人人身损害,就医治病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营养期限参照鉴定意见确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30元/天×3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期限参照住院天数确定);4、护理费:6094元(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期限参照鉴定意见确定,原告主张6094元,本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8166元(24839元/年÷365天/年×120天,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工资减少的依据,也未提供有明确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从事工作“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年的标准计算,期限参照鉴定意见);6、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给原告带来了精神痛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综合考虑到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本地人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充分体现精神损害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的功能);7、鉴定费:2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发生的伤残、两期鉴定的费用);8、交通费:50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支持原告诉请);9、残疾赔偿金:49678元(24839元/年×20年×1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年,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8053元(16107元/年×10年×10%÷2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因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定残时,其被抚养人8岁,被抚养年限计算为10年);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102174元。在交强险内应赔付的部分为88491元(102174元-1368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付,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为13683元(18802.88元+1800+元+1080元+2000元-10000元),肇事车辆未购买不计免赔,应当扣除20%免赔率,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付10946元(13683元×80%),由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本杨连带赔偿2737元(13683元×20%),卞仰武垫付的3100元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10000元相应予以扣除,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86337元(88491元+10946元-10000元-31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业珍86337元,给付卞仰武垫付款3100元;二、被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本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业珍2737元。三、驳回原告刘业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刘业珍负担242元,由被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本杨负担36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6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茆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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