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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玉环县林业特产局与玉环县龙溪镇邱家岭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林业特产局,玉环县龙溪镇邱家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林业特产局,住所地玉环县。负责人陈长有,副局长。被执行人玉环县龙溪镇邱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卓瑞生,主任。申请执行人玉环县林业特产局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林罚书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玉环县林业特产局查明:被执行人玉环县龙溪镇邱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为了修建山路,于2015年3月份,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村塘前坑进行挖山修路,该村委会挖山修路的行为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鉴定,玉环县龙溪镇邱家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325平方米(折0.49亩),地类为防护林林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以下行政处罚: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林业特产局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缴纳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林罚书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林业特产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玉林罚书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玉环县龙溪镇邱家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蔡庆纲审 判 员 方玲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