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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井龙与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龙,王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328号原告李井龙。被告王鑫,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龙诉被告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井龙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井龙负担。审判员  王贤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玉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