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樊某甲等与樊某乙、樊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樊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樊某甲。被执行人樊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樊某丙,男,汉族。被执行人樊某丁,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樊某甲与被执行人樊某乙、樊某丙、樊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做出的(2015)福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樊某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通知被执行人樊某丙、樊某丁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但两被执行人未办理。本案需等待理赔结果才能进行分配。因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广球审判员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