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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纪新录、宋文荣等与刘夏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新录,宋文荣,刘夏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36号原告纪新录,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宋文荣,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树勇,男,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夏良,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原告纪新录、宋文荣诉被告刘夏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新录、宋向荣撤回对被告刘夏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松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