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纪新录、宋文荣等与刘夏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新录,宋文荣,刘夏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36号原告纪新录,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宋文荣,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树勇,男,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夏良,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原告纪新录、宋文荣诉被告刘夏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新录、宋向荣撤回对被告刘夏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松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