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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273号申请人:XX胜。申请人: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光明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边一军。委托代理人:楼忠焕。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XX胜与申请人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陈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XX胜与申请人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XX胜加工费计人民币5000元,款定于2016年9月1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