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建德市富立塑业有限公司与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富立塑业有限公司,吴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718号之一原告建德市富立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法定代表人诸葛玉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寅,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富立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富立塑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刚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富立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8元,保全费490元,合计978元,由原告建德市富立塑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