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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马永军与张春德、王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军,张春德,王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166号原告马永军。被告张春德。被告王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军与被告张春德、王树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张春德、王树彬在银行的存款58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张春德、王树彬在银行的存款58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财产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马永军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计水审判员  董晓春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