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西峰区康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芮贵民、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芮玲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峰区康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芮贵民,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芮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739号原告西峰区康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萍,该社总经理。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芮岭村八队。委托代理人代晓东,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芮贵民,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芮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祁召生,该村村主任。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芮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峰区康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芮贵民、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芮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峰区康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峰区康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峰区康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原告西峰区康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293元,退付原告西峰区康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93元。审 判 长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人民陪审员 张兴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