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行辖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陵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杨丙华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行辖41号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陵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杨丙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孙诚霞人民陪审员 邢 志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