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袁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河北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袁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287号原告郑某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方北路。被告河北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彭后街。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与东岗路交叉口。被告袁某某,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被告张某某,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肥乡县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袁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9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袁某某、张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闫某某名下座落于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利北街;三、查封担保人郑某某名下座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