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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华伟与被告秦新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伟,秦新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613号原告吴华伟。被告秦新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伟与被告秦新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秦新光名下车牌号为冀AP75**的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秦新光名下车牌号为XXXXXX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崔孟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