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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易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604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李攀贵,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舒,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安祖。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