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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君、陈淑霞与张宝国、张宝利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陈淑霞,张宝国,张宝利,张君,陈淑霞,张宝国,张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陈淑霞,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宝国,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宝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君、陈淑霞与被执行人张宝国、张宝利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50元。被执行人张宝国、张宝利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君、陈淑霞4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达审 判 员  刘晓伟代理审判员  温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