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241号原告张某。被告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