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7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湖南省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况德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况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70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绍光,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况德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况德志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况德志财产的查证,被执行人况德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自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四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