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芳英与郭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芳英,郭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841号原告原芳英,女,汉族,1946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建军。被告郭丽君,女,汉族,1959年2月15日生。原告原芳英与被告郭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芳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