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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芳英与郭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芳英,郭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841号原告原芳英,女,汉族,1946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建军。被告郭丽君,女,汉族,1959年2月15日生。原告原芳英与被告郭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原芳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圆圆 微信公众号“”